海南省出台《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支持文化产业发展重点文化项目优先优惠供地

         8月1日上午,海南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并解读《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下称《若干政策》),海南省省将出台土地、财政税收、投融资、市场准入、人才等5大政策,全面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海南省省委常委、宣传部长、副省长谭力,省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省文改办主任张松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厅长范晓军出席发布会。
 
  《若干政策》主要支持符合国际旅游岛建设规划、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繁荣发展具有较大带动作用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包括规模化、集聚化、专业化程度高的省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示范基地和文化主题公园,战略性、先导性、带动性强的新兴文化产业,与旅游高度融合的富有民族民俗风情的地方特色文化产业,以及在海南举办的国内一流、国际著名的大型文化活动、体育赛事和填补我省产业空白的文化产业项目等。
 
  关键词:土地政策
 
  3年投资10亿配套经营性用地
 
  《若干政策》提出,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用地应优先纳入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保障项目用地计划指标。
 
  对地方经济发展具有较大带动作用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对原土地使用者利用已取得的非经营性用地兴办文化产业的,可以协议出让、作价出资、租赁等方式供地;对经省政府批准立项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供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该项目土地取得费、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确定;对国有企业将划拨土地用于文化产业项目的,可以作价出资或者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其划拨土地使用权。
 
  《若干政策》规定,对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用地,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全部土地出让金可在2年内缴清。所缴纳土地出让金,按照“收支两条线”办法管理,并通过预算支出安排,优先用于所在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
 
  在土地政策中,还有一条含金量很高的政策。即,对国家级和省级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在3年内实际投资额达到10亿元(人民币,下同)以上或投产后3年内每亩土地年均销售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的,经省政府批准,可在同一区域以公开出让方式,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规划,安排适当面积的配套经营性项目用地,支持其可持续发展。
 
 
  政策解读:优惠政策优于山东河北等省
 
  全国不少省(区)市对文化产业都实行优先供地,但实行优惠供地政策的只有山东、河北等少数几个省市。我省《若干政策》提出优惠供地,提出对经省政府批准立项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该项目土地取得费、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确定”。这一政策比山东、河北等地区的政策更加优惠。考虑到国家级和省级文化产业重点项目投资大、回报周期长,对投资者给予补偿用地,即安排适当面积的配套经营性项目用地。我省在陵水海洋主题公园、呀诺达文化旅游区等重大文化旅游项目中已实际操作。
 
  关键词:市场准入政策
 
  集团公司注册资本降至5000万
 
  主要根据文化产业和文化企业的特点,适当降低文化市场准入门槛,加快发展。在放宽限制方面,《若干政策》提出,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以参股、控股或独资等形式,兴办政策允许的、适合国际旅游岛建设需要的各类文化企业,并放宽企业注册条件。凡组建集团公司的,其母公司注册资本可降低至2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可降低至5000万元,子公司可降低至3家。
 
  在提供方便方面,国有文化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的,可以原企业净资产作为注册资本出资,提供经当地国有文化资产管理部门审查的审计报告即可,不必再提交验资报告。
 
  鼓励外资进入文化产业
 
  对认定的省级文化产业园区、示范基地和重点项目,所在地政府应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减少行政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不得收取政策规定之外的任何附加费用。
 
  市场准入政策方面,还鼓励非公有资本和外资进入政策允许的文化产业领域,鼓励原有文化企业特别是改制文化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进行资源整合和企业重组。
 
  关键词:财政税收政策
 
  明年文化专项资金投入4000万
 
  财政税收政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二是对特殊的文化产业项目和文化企业,实施税收减免。
 
  《若干政策》规定,要充分发挥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在2011年度安排2000万元基础上,2012年增加到4000万元,至2015年每年递增不低于1000万元。专项资金采取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专项用于引导扶持符合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建设、培育骨干文化企业、扶持重点转制文化企业发展等。
引进名企总部采取“一企一策”
 
  政策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以转制文化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地方留成数额作为主要测算依据,核定并安排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支持缴交企业发展文化产业项目。
 
  对从事数字广播影视、网络传输、数字出版、动漫游戏、文化创意等文化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文化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3年内以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数额为测算依据,核定并安排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对引进的国内外著名文化企业总部、地区总部和文化主题公园、大型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和国际知名品牌的大型文化活动及体育赛事等建设,采取“点对点”的招商方式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政策予以支持。
 
  转制企业纳税困难免3年房产税
 
  对经省政府审批同意的文化主题公园规划项目中的应税土地,依法按当地(市县)土地使用税的最低税额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转制文化企业、新办微利文化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自注册成立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3年房产税。
 
  政策解读:免缴企业所得税优惠延长3年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制文化企业享受免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执行到2013年12月31日止,本条政策相当于把上述优惠政策再延长3年,所不同的是,优惠范围限定在地方留成部分。自2006年至2010年,我省已为完成转制的海南日报报业集团所属企业、海南出版社有限公司、海南凤凰新华发行有限公司、省教材出版有限公司、省电影公司等,免征企业所得税近5000万元。
 
  关键词:投融资政策
 
  投资达10亿重点项目贷款贴息3年
 
  该项政策主要内容是构建投融资平台,帮助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和中小企业获得资金支持。《若干政策》提出,积极争取国家支持,设立省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由省财政注资引导。将文化产业信贷融入区域信贷政策重点支持领域,对文化产业项目实行利率优惠贷款等融资政策。
 
  经认定的省级文化产业重点项目,投资规模在10亿元以上,对其建设资金国内贷款部分,按照年日均贷款余额的1%给予贴息,贴息期限可长达3年。
 
  对在资本市场上完成上市融资且募集资金到位的文化企业,以及通过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可转债等形式进行再融资的已上市文化企业,按照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奖励。
 
  文化企业发行中长期债券(含中小企业集合债)和中期票据的,按实际融资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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